(2016)沪0108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刘某乙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乙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8刑初2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乙,女。辩护人林隆熙,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乙及辩护人林隆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刘某乙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其在无归还能力情况下持卡透支消费和套现。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所欠款项。2015年8月31日,刘某乙与民生银行达成还款协议,在一周内还款人民币141,000元,余款做分期,但未履行。截至案发,共透支本金人民币211,433元。2015年10月14日,公安人员因民生银行报案在浦东南路XXX号将被告人刘某乙抓获,其到案后作了如实供述,并于同月19日由家属代为向银行归还了本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中国民生银行提供的报案材料,包括报案书、申领资料、账单明细、催收记录、情况说明、还款凭证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户籍资料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拒不归还所透支银行款项,属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家属代为作了退赔,挽回了国家的经济损失,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刘某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刘某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禁止被告人刘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领信用卡。(如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上述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三、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汤静隽审 判 员 杨 坤人民陪审员 杨 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祝旭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