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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8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杜明珍诉任丽娜租赁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珍,任丽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8815号原告杜明珍。委托代理人李成开,系原告配偶,住址同上。被告任丽娜。委托代理人聂良辰,系兴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杜明珍(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任丽娜(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忠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明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成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聂良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2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原告给被告的三把门钥匙、三张门卡、一张交水电费卡至今还在被告手中。在租房期间,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也没有提前通知原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房租7800元;2.被告支付4个月的水电费及滞纳金;3.要求被告支付安装电表手续费295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在10月份我们想搬走了,我们与原告当天碰面了,虽然没有到期,但我们的押金不要了,下午我们搬走后我将钥匙放在原告和我们都认识的地方即楼下理发店,我也带原告去看了,因为原告一直没有去拿钥匙,反而说我们不给他钥匙,当时也跟原告说把租赁的房屋打扫干净,也同意将拖欠的水电费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2日签订租房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有管理权的甘井子区红凌路762号12层6号92.43平方米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一年,自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12月11日止。房屋租金为月租金2600元。租房押金2600元,承租期满后由甲方(本案原告)返还给乙方(本案被告)。交费方式为乙方每三个月一交。租金应在到期前30天交清,逾期不交,原告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屋。承租期内所发生的水、电、宽带、有线、煤气费由被告负责缴纳。承租期内如有特殊情况,乙方需要退房时,必须提前30天通知原告,并赔偿二个月损失费。被告租赁期间欠付水费176.90元,电费363.5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9个月的租金2600元×9个月=23400元。被告于2015年10月份搬离了承租房屋。甘井子区红凌路762号12层6号92.43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杜槐。2013年3月18日,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杜槐将房屋的出租、收房租费、交水电费、取暖费、物业费等全权管理权授予女儿杜丽珍、女婿李成开。上述事实,有《租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授权书、电费通知单、过期水费通知单、收条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关于原告要求给付房屋租金问题,被告在租期届满前,搬离承租房屋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租房协议的约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租房协议的约定,被告作为承租人解除租房协议应该向出租方的原告赔偿两个月的损失费,该两个月的损失费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被告应该按照租房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两个月2600元×2个月=5200元的租金损失,扣除被告已经交付给原告的2600元押金,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2600元经济损失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三个月的租金损失的请求超出了租房协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水电费问题,原告与被告约定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水费176.90元,电费363.5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水电费的滞纳金,但未能举证证明滞纳金的数额,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滞纳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电表安装费295元问题,原告称电表被摘后需要重新安装的费用为295元,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电表被摘和原告已经发生了该笔费用,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任丽娜赔偿原告杜明珍损失26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任丽娜支付原告杜明珍水、电费合计540.40元。三、驳回原告杜明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1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任丽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冯忠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