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特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云军与杨广、朱虎山、朱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人纠纷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特98号申请人张云军,男,汉族。申请人杨广,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尚忠,男,汉族���申请人朱虎伟,男,汉族。申请人朱虎山,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张云军、杨广、朱虎伟、朱虎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李明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云军与申请人杨广、朱虎伟、朱虎山于2016年1月1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张云军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5000元,申请人朱虎伟自愿赔偿申请人张云军各项费用38500元,已给付25000元,剩余13500元,于2016年1月13日一次性付清(已给付);申请人杨广自愿赔偿申请人张云军各项费用16500元,于2016年1月13日一次性付清(已给付)。二、申请人张云军于上述赔偿款项全部赔付后,不再向申请人杨广、朱虎伟、朱虎山主张就本事故协议内容之外的任何民事权利和义务。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云军、杨广、朱虎伟、朱虎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吉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