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67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慈溪恒隆商务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豪商汇娱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慈溪恒隆商务有限公司,慈溪市豪商汇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701-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恒隆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59号、新市(商会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龙海,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若冰,该××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亲亲,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市豪商汇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文技,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慈溪恒隆商务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豪商汇娱乐有限公司(2015)甬慈民初字第1202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慈溪市豪商汇娱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慈溪市豪商汇娱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120234.54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638.25元,执行费630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7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