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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行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上蔡县杨集镇代庄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与上蔡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杨集镇代庄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杨集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初字第149号原告上蔡县杨集镇代庄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负责人戚明礼,组长。委托代理人古炜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学成。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委托代理人翟高启,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上蔡县杨集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刘新华,院长。委托代理人肖玉川,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蔡县杨集镇代庄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请求确认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1993年为第三人上蔡县杨集镇卫生院颁发上国用(1993)字第14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古炜华、戚学成,被告委托代理人翟高启,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肖玉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3年为第三人上蔡县杨集镇卫生院颁发了上国用(1993)字第14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杨集镇卫生院;土地坐落:上蔡县杨集镇西街路南;用地面积:10296平方米;四至:北至:大街;南至:面粉厂;西至:路中心;东至:种子公司。原告诉称,被告在第三人没有提供土地权属来源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所有的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并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其颁证程序违法。被告为第三人颁证没有依法公告,没有依法进行地籍调查和审批。被告在未依法进行土地确权的情况下为第三人颁证程序违法。原告和第三人因本块土地争议已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1993)驻民法民裁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明确要求该土地争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确权,但该争议土地至今未经当地政府依法确权,被告在未经依法确权的情况下直接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其颁证程序违法。被告在为第三人颁证时缺乏有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被告为第三人颁证时没有依法认真进行地籍调查,其将原告集体所有的4亩土地为第三人颁证,显属认定事实错误。为此,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1993年为第三人上蔡县杨集镇卫生院颁发上国用(1993)字第14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本院认为,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上蔡县杨集镇卫生院均对原告的主体资格及起诉期限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且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上蔡县杨集镇卫生院诉上蔡县杨集镇代庄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阻止建房纠纷一案1992年上蔡县杨集镇卫生院向本院提起过民事诉讼,故原告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关于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3为第三人颁发上国用(1993)字第14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于2015年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已超过20年最长起诉期限,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原告称向被告递交过确权手续,但未提供递交手续的相关证据,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蔡县杨集镇代庄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海军审判员  冯晓霞审判员  刘惠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亚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