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民辖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先科、桃江县旺达摩托店、胡立新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先科,桃江县旺达摩托店,胡立新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辖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张家湾60号。法定代表人:尹明善,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先科。原审被告:桃江县旺达摩托店,住所地桃江县三堂街镇。投资人:胡立新。原审被告:胡立新。上诉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先科、原审被告桃江县旺达摩托店、胡立新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一初字第13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原审原告王先科在原审被告桃江县旺达摩托店处购买由原审被告力帆公司生产的力帆牌摩托车一台。2015年7月17日下午,王先科骑着该辆摩托车到旺达玻璃厂上班,行驶至常德沅水二桥时摩托车自燃,王先科当即被烧伤、摔伤。本次事故经常德市公安消防支队经开区大队京开中队认定,火灾的原因系摩托车自燃。原审原告遂将该摩托车的生产商力帆公司、经销商桃江县旺达摩托店及其负责人胡立新起诉至原审法院。上诉人力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上诉人力帆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故本案应当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力帆公司的经销商桃江县旺达摩托店及原审被告胡立新的住所地为桃江县三堂街镇,因此,桃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力帆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但原告选择由桃江县人民法院并无不当,力帆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的管辖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上诉人力帆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出异议称:因产品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产品的设计、制造地即上诉人的住所地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法院管辖,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原告选择在产品销售地桃江县旺达摩托店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毛杰中代理审判员 唐 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