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周东亮与于萍、时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亮,于萍,时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65号原告周东亮。被告于萍。被告时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东亮与被告于萍、时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周东亮负担。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