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执民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建霜与杨鹏鹏、徐勤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霜,杨鹏鹏,徐勤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霜。被执行人杨鹏鹏。被执行人徐勤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温永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霜与被执行人杨鹏鹏、徐勤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和存款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支付执行款160000元,余款分期付款。截止2016年1月14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72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保留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10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晓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