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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安鑫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口市大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安鑫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大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58号原告张家口安鑫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后慢岭进村路东。法定代表人张硕岭。被告张家口市大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高速路宣化北出口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小冬。被告李小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安鑫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家口市大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安鑫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张家口市大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冬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安鑫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家口市大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冬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永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