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刑更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钟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69号罪犯钟某,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舟普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同案犯上诉,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2013年8月7日以(2013)浙舟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钟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某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晓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