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徐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徐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334号原告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徐苏林,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苏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吴元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启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