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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终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赖平辉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平辉,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终字第5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平辉,女,汉族,1955年1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4号。法定代表人吴更新,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银虎,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曹迎春,江苏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赖平辉诉被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因上诉人赖平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赖平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俊騑审 判 员  洪 彦代理审判员  王攀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