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俊武、王艳琴与晋中市兴晋房地产开发公司、榆次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俊武,王艳琴,晋中市兴晋房地产开发公司,榆次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20号申请人王俊武,男,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榆次区。申请人王艳琴,女,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晋中市兴晋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榆次区桥东街14号。法定代表人张宝元,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榆次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榆次区迎宾街59号。申请人王俊武、王艳琴与被申请人晋中市兴晋房地产开发公司、榆次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王俊武、王艳琴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禁止被申请人晋中市兴晋房地产开发公司、榆次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对位于榆次区桥东街东顺苑小区2号楼东单元3层西户的房屋实施买卖、转移等妨碍申请人取得所有权的行为。担保人晋中金博尔工贸有限公司以其晋K×××××号英菲尼迪越野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晋中市兴晋房地产开发公司、榆次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对位于榆次区桥东街东顺苑小区2号楼东单元3层西户的房屋实施买卖、转移等妨碍申请人取得所有权的行为。二、查封担保人晋中金博尔工贸有限公司以其晋K×××××号英菲尼迪越野车。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宇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