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7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白桂芹与开封市鼓楼区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桂芹,开封市鼓楼区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军,河南大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784-4号原告白桂芹,女,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开封市鼓楼区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馨予,任经理。被告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刘军,男,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河南大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桂芹诉被告开封市鼓楼区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军、河南大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中阁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左庆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