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民初字第7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白桂芹与开封市鼓楼区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桂芹,开封市鼓楼区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军,河南大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784-4号原告白桂芹,女,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开封市鼓楼区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馨予,任经理。被告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刘军,男,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河南大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桂芹诉被告开封市鼓楼区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封市林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军、河南大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中阁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左庆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