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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4-08

案件名称

钟士强与魏东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士强,魏东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29-1号原告钟士强,男,1987年2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魏东影,男,198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士强诉被告魏东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士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魏东影车辆一台,并由锦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魏东影名下的吉A3V3**号车车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闫雪莲审 判 员  张 季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