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聂良华诉邹申请执行兵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追加第三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良华,邹筱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聂良华,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学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邹筱兵(又名邹小兵),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樟树市市区。本院依申请执行人聂良华的申请,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聂良华与邹筱兵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邹筱兵的配偶曾喜梅,在执行过程中自愿为邹筱兵提供担保,且本案侵权之债亦发生在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喜梅依法应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曾喜梅为被执行人,在本案未履行完毕的债务3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限被执行人曾喜梅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向申请执行人聂良华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金 毅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兵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