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民初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永良与义乌中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良,义乌中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349号原告张永良,经商。委托代理人吴天春。被告义乌中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根富。委托代理人丁志坚。委托代理人贾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良与被告义乌中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良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良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永良负担。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骆光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