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滨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邓康与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康,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滨民初字第383号原告邓康。被告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新力银龙湾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尹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红光,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志文,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康与被告乳山市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康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20元减半收取11960元,由原告邓康负担。审 判 长 刘春红人民陪审员 张胜夕人民陪审员 宋吉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红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