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3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长刚与天津市宁河县鑫日华散热器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刚,天津市宁河县鑫日华散热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118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刚。被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县鑫日华散热器厂,经营者姓名刘彪,地址宁河县大北涧沽镇船沽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刚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县鑫日华散热器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津宁劳人仲字(2015)第12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立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