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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顺民初字第0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684号原告焦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焦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文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