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徐凤珍与奚晓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珍,奚晓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90号原告:徐凤珍委托代理人:汤世英,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奚晓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振兴大街1362号法定代表人:孙东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珍诉被告奚晓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凤珍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凤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凤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0元,由被告承担380.00元,退回原告380.00元。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