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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358号崔厚恩与李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厚恩,李健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358号原告:崔厚恩,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6218。委托代理人陆海莲,系原告妻子。被告:李健祥,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115。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清偿借款13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款日,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利息为13035.6元);二、承担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健祥于2013年1月3日和1月9日向原告崔厚恩借款100000元和30000元。2014年1日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两张借条予以确认,并定于2014年4日30日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追收,但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健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崔厚恩偿还借款13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从2014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宏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