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温坚峰与吴坚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坚峰,吴坚乐,吴昊,李英彬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27号原告:温坚峰。委托代理人:樊海宁,广西达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坚乐。第三人:吴昊。第三人:李英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坚峰与被告吴坚乐、第三人吴昊、李英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坚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坚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坚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坚峰负担。审判员 宁泽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雪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