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4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404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范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德龙审 判 员 李付伟人民陪审员 张海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