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黄传力与高文图、倪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传力,高文图,倪牡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980号原告:黄传力。委托代理人:郑鹏、吴富兵,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文图。被告:倪牡丹。原告黄传力诉被告高文图、倪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高文图、倪牡丹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崇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传力委托代理人郑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文图、倪牡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高文图、倪牡丹于2002年1月7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20日,被告高文图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黄传力人民币(40000),肆万元正。出具借条后,被告至今未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文图、倪牡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传力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高文图、倪牡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上诉受理费800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包崇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倪山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