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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初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洪厚兴与苏州金榜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和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厚兴,苏州金榜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和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商初字第01063号原告洪厚兴。被告苏州金榜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被告张和平。原告洪厚兴诉被告苏州金榜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和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利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厚兴、被告苏州金榜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被告张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厚兴诉称:2012年间,被告苏州金榜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木材,共计货款86000元。2014年3月31日,两被告向原告写下还款计划,约定分三次至2014年底前付清,但此后被告仅支付了25000元,尚余61000元至今未付,现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1000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苏州金榜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和平辩称:是被告张和平向南通三建承包油漆工程所需向原告购买木材共计86000元,结欠原告木材款是应当支付的,但不同意支付利息,因书写还款计划时没有写支付利息,是原告事后自己添加上去的。近两年确实是生意不景气,别人欠钱也一直没有收到,所以请求原告谅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期间,被告张和平向原告购买木材共计货款86000元。2014年3月31日,被告张和平在打印的还款计划中填写完整后交给原告,还款计划的内容为:兹有张和平欠洪厚兴木材款金额捌万陆仟元正,计划三次付清,第一次支付六月底,第二次支付国庆节前,其余年底付清。如有在计划时间外支付,应付洪厚兴滞纳金本人向借银行利息4倍计算。以上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后生效。如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同意在太仓市法院上诉执行。因原告要求,被告张和平在借款人后面书写了“苏州金榜空间装饰公司”,在欠款人后面被告张和平签了自己的名字。另外,被告张和平提出其中“本人向借银行利息4倍计算”当时其没有填写,也没有协商过支付利息事宜,是事后原告自己添加上去。原告则认为,被告张和平确没有填写“本人向借银行利息4倍计算”,但被告张和平填写好还款计划我提出如不按时付款要付利息,被告张和平同意后我填写上去。后因被告张和平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5000元,尚欠61000元至今未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计划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和平在购买木材时并没有向原告明确是被告苏州金榜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需要才购买,而被告张和平在填写还款计划时明确是张和平欠洪厚兴木材款,现两被告也确认是被告张和平个人需要才向原告购买了木材,因此,本院认定是原告和被告张和平之间发生木材买卖关系。因被告张和平未能按还款计划的约定在2014年年底前全部支付货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张和平给付货款6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还款计划中约定如被告张和平不能按时付款按银行利息4倍支付给原告,该内容不是被告张和平填写,原告认为是经被告张和平同意后自己填写上去,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本院认定双方没有约定如何支付利息,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现被告张和平未能按还款计划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确造成原告的损失,本院根据被告张和平的违约情形,确定被告张和平向原告支付按结欠货款61000元为基准自2015年1月1日起以年息12%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之付之日为止的利息损失。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苏州金榜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苏州金榜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是购买方,现原告要求其共同支付,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和平给付原告洪厚兴货款61000元。二、被告张和平偿付原告洪厚兴以61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息12%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上述第一、二项由被告张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支行营业部,账号:45×××14。三、驳回原告洪厚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4元,减半收取992元,由原告负担189元,被告张和平负担803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张和平负担部分由被告张和平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杨利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