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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赵云与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民委员会、长春高新八一库西村民事务服务中心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民委员会,长春高新八一库西村民事务服务中心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08号原告:赵云,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胡浩,长春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大宫,长春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民委员会,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双德店。法定代表人:陈德辉,主任。第三人:长春高新八一库西村民事务服务中心,住所长春市高新区锦湖大路南侧石庙子屯。法定代表人:卢喜和,书记。委托代理人:计红军,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云与被告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八一村)、第三人长春高新八一库西村民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库西服务中心)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浩、胡大宫,第三人库西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计红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八一村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父亲赵河山、母亲冯桂兰系八一村六社老社员。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均分得了承包地,八一村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依据是中共长春市南关区委长南发(2002)26号文件,按照该文件第二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村民应享有1.5份耕地的承包资格,每份承包地份额为1.86亩。原告1984年出生,按文件规定,应分得承包地2.78亩,可八一村只分给原告1.86亩。原告认为,原告父母与八一村1991年1月签订了独生子女合同书,原告也领到了独生子女证,应享有1.5份的土地承包资格。目前,八一村六社的土地相继被征占,被告应按1.5份给付原告土地补偿,可被告只给原告一份土地承包的补偿费,少给付147200元。土地被征占后,八一村五社、六社、七社已划归第三人库西服务中心管理,库西服务中心按照八一村转交的补偿标准支付,原告与被告就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征地补偿费1472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八一村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第三人陈述称: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原告已经认可其得到的补偿款,并已实际领取,原告无权以补偿款数额提起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赵河山与母亲冯桂兰系八一村六社村民。2003年2月24日,原告父亲赵德山(即赵河山)作为户主与被告八一村签订《耕地承包及经营合同》一份,约定赵德山一家七口承包耕地面积1.209公顷,期限30年,自2003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止,合同项下原告赵云分得承包地份额为1份。2009年,八一村六社土地相继被征占。后八一村六社划归第三人库西服务中心管理。2011年,第三人按照被告转交的补偿费标准分配占地补偿费。2011年3月7日,长春高新区双德乡八一库西村民事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制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方案》,明确失地农户土地补偿费分配按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的承包面积,确认其土地补偿费分配数额。同时明确,该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户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在《长春高新八一库西村民事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方案成员户代表意见表》中,原告赵云及其父亲赵河山均签名表示同意上述分配方案。后赵河山一户领取了与上述分配方案相对应数额的土地补偿费。本院认为:原告父亲赵山河与被告八一村签订的《耕地承包及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合同明确载明原告分得承包地份额为1份。另被告八一村按基层组织自治原则,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制定了土地补偿费方案,得以通过并实施,原告及其父亲赵河山亦作为成员户代表签名表示同意上述分配方案,且原告已实际领取了合同项下对应分配方案确定的土地补偿费,故原告再主张1份承包地份额之外的土地补偿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第三人提出本案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一节,因双方签有承包经营合同,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勿需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故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44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