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4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春华、陈小敏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李春华,陈小敏,李美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4207号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东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颜昶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全青,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华。被告:陈小敏。被告:李美清。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华、陈小敏、李美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李春华、陈小敏向原告偿付代偿款18712.73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1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对被告李春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比亚迪牌微型轿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款项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李美清对被告李春华、陈小敏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1月23日,被告李春华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订立一份《牡丹卡购车分期付款还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春华以其申办的牡丹购车专用卡以透支形式支付购车款,透支金额为35000元,借款期限为三年,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偿还透支款,办理该笔贷款需支付手续费,分为36期(月)归还,首期偿还的金额为1095.5元,以后每期应偿还的金额为1073元;若连续两期透支逾期(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偿还透支)或累计五期透支逾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有权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李春华立即清偿全部透支本息。原告在保证人一栏盖章,确认为被告李春华的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陈小敏与被告李春华于2012年5月28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李春华签订一份《担保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李春华的上述借款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李春华另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李春华将名下车牌号为浙J×××××号比亚迪牌微型轿车抵押给原告,双方已就该抵押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李美清向原告出具一份《反担保承诺书》,承诺为被告李春华的上述借款提供反担保,原告在尚未完全归还银行欠款前、部分代偿或完全代偿后,即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预计代偿款,并由其承担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被告李春华于2012年11月23日透支35000元后,自2014年9月开始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形。截止2015年11月该笔贷款到期,累计18期透支逾期,为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为被告李春华代偿11610.08元,2015年11月26日代偿7102.65元,结清了该笔贷款,合计代偿18712.73元。原告代偿后,三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春华、陈小敏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18712.73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李美清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对登记在被告李春华名下车牌号为浙J×××××号比亚迪牌微型轿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李春华、陈小敏、李美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天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丁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