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郑化明与黄以明、楼爱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化明,黄以明,楼爱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114号原告:郑化明。委托代理人:冯子畏。被告:黄以明。被告:楼爱菊。原告郑化明诉被告黄以明、楼爱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化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1元,由原告郑化明负担(未缴纳)。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