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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郑化明与黄以明、楼爱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化明,黄以明,楼爱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114号原告:郑化明。委托代理人:冯子畏。被告:黄以明。被告:楼爱菊。原告郑化明诉被告黄以明、楼爱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化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1元,由原告郑化明负担(未缴纳)。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