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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吕国元诉被告贾生录、苏建业、李永兴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元,贾生录,苏建业,李永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49号原告:吕国元,男,1968年12月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严作菊,湟中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贾生录,男,1965年2月生,汉族,农民。被告:苏建业,男,1962年10月生,回族,农民。被告:李永兴,男,1972年8月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国元与被告、贾生录、苏建业、李永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国元以被告贾生录已主动给付所欠的劳务工资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国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国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国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晓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