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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商初字第0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高国建与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孙国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建,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孙国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0628号原告高国建。委托代理人季月荣,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车站街167号。法定代表人杜钟海。被告孙国和。原告高国建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孙国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国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孙国和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国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孙国和的诉讼请求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国建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孙国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0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高国建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勇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叶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