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执字第4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海申请执行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执字第4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海,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张保,男,汉族,现住东胜区。关于刘海申请执行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42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保在中国建设银行鄂托克西街支行有工资账户;现需划拨已冻结的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保在中国建设银行鄂托克西街支行的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边志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