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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8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段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8民初29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段国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