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更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黄正伟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11号罪犯黄正伟。现在浙江省临海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9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正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市看守所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正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拘役一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黄正伟报请减去拘役一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奖分38.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正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正伟准予减去拘役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明强审 判 员 尹永顺审 判 员 程制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