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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25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5)2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1时许,被告人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载刘某、无名氏)至中山市小榄镇××对开路段时,碰撞被害人梁某驾驶的粤T×××××号小型轿车而肇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经鉴定,被告人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6.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某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唐某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视频、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肖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淑娟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