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刘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2刑初15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明,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福民苑。2003年7月31日因犯强奸罪被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2008年4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5年2月13日减刑释放。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5)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代理检察员车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明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拉着李某某,从大庆市萨尔图区瑞民苑附近来到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利民苑西侧的一个大排挡。二人再次饮酒后,刘明驾驶帕萨特轿车拉着李某某回到瑞民苑小区时,被在此执勤的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9mg/100ml。随后刘明被带至大庆油田总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刘明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3.47mg/100ml。刘明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明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血样记录,证人李某某、刘某证言,被告人刘明供述和辩解、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刘明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刘明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丹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