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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房德义等人与曲泽智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德义,孙维华,曲泽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449号原告房德义,男,194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孙维华,女,194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曲泽智,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德义、孙维华诉被告曲泽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曲泽智驾驶的鲁V***8B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曲泽智驾驶的鲁V***8B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孝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