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佰喜、冯俊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佰喜,冯俊云,李增月,李炳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042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常佰喜。被执行人冯俊云。被执行人李增月。被执行人李炳良。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佰喜、冯凌云、李炳良、李增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商初字第29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佰喜、冯凌云、李炳良、李增月在银行的存款104576.9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西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