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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二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显财与被告张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财,张立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二初字第656号原告李显财,男被告张立伟,男原告李显财与被告张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律启东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显财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但原告提供的被告张立伟身份信息不详,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应驳回原告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显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原告李显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律启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