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7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昌歙与张强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歙,张强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113号原告李昌歙。被告张强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歙诉被告张强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歙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昌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昌歙负担。审判员  彭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