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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深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452-1号申请执行人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19239833-1。负责人:许灵,该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被执行人深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FLAT/RMl402SHUNTAKCENTREl68-200CONNAUGHTRDCENTRALHK(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1402室),境外注册登记证号码:12836514-000-05-08-9。法定代表人:周云福,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深中法民五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协助将深圳市罗湖区某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并支付人民币若干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称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已依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了其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了实现,请求法院结案。2015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若干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若干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深中法民五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激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尚  彦  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振鹏(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