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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龙马潭区高坝厂区长江C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王晓敏、冯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龙马潭区高坝厂区长江C区业主委员会,王晓敏,冯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33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龙马潭区高坝厂区长江C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薛增雄,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高坝厂区街道办事处长江C区。被告王晓敏,女,生于1975年2月15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冯杰,男,生于1984年9月6日,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龙马潭区高坝厂区长江C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王晓敏、冯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6047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王晓敏、冯杰价值60471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生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