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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民一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39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胡某某。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邵永文审判员  袁铁军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