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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白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鲁良刚与杨红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良刚,杨红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白民初字第862号原告鲁良刚被告杨红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良刚与被告杨红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宗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