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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帅与李爱华、李维堂、张烟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帅,李爱华,李维堂,张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王帅。被执行人李爱华。被执行人李维堂。被执行人张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帅与被执行人李爱华、李维堂、张烟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