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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蔡玉秋与鞠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秋,鞠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6民初445号原告蔡玉秋,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鞠文亮,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蔡玉秋与被告鞠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鞠文亮立即偿还借款910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利国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玉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鞠文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0年12月2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000元,2013年12月11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3100元,被告分别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口头约定几天后还款,到期后,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搪塞,拒不偿还欠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鞠文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玉秋欠款本金9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利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