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丁记永与江文付、江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记永,江文付,江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财保4号申请人丁记永,男,194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刘政,安徽永恒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汉雷,安徽永恒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文付,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江文强,男,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丁记永与被申请人江文付、江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丁记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江文强所有的苏EQ****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江文强所有的苏EQ****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二、对担保人周杰峰提供担保的财产:对周杰峰所有的皖SG****号凯迪拉克牌小型客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永远审 判 员 王淑芹人民陪审员 潘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