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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焦作市桑氏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启心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桑氏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启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42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桑氏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桑士伟,董事长。被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启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明理,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3)站民一初字第001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启心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启心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启心村村民委员会在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会计站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启心村村民委员会在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会计站的存款1484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前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