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1121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付星明与团风县公路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团风县人民法院文件定稿纸签发人:核稿单位负责人:起草人:团法(201)号密级共印份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1121民初82号原告付星明,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团风县公路管理局。地址:团风县团风大道35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和,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星明诉被告团风县公路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团风县公路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星明撤回对被告团风县公路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后收取300元,由原告付星明承担。审判员 刘洪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立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