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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三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三初字第00397号原告胡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住开原市。被告刘某,男,19XX年X月X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学忠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仇开慧 搜索“”